18 公務人員之考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有關增額錄取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根據用人機關任用需要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B)進修博士學位者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3 年
(C)因父母病危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2 年
(D)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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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21), C(18), D(415), E(0) #1915475

詳解 (共 5 筆)

#3139875
(A)考試法第三條第一項公務人員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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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4706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申請延後分配訓練,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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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根據用人機關任用需要定期依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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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8520

(A)增額係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B、C)正額錄取情況,增額只有服兵役、養育三足歲可延後。
(D)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或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考試法第五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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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5488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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