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 台灣電力公司的電線桿倒塌壓毀停放於路邊的汽車,關於汽車所有權人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因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向台灣電力公司請求國家賠償
(B)得向台灣電力公司請求因此所生之財產及非財產上之國家賠償
(C)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台灣電力公司確認賠償之意願
(D)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台灣電力公司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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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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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波 高一上 (2016/10/10)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參照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之規定,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至該公營事業所使用之財產,例如,台灣電力公司的電線桿,則屬於該私法人組織之公司所有,而非國(公)有之公用財產,故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雖其為公共設施,惟因非屬公有,仍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附註:.....看完整詳解
11F
努力快快上岸的養如 大一上 (2020/09/14)

DaiJun

怎麼會有只有國家和地方自治團體才適用國賠...

12F
Joy 我會考上ㄉ謝謝 高三上 (2021/06/23)
台電為政府捐助一定金額的公法財團
公法財團=私法人
故不得請求國賠
13F
嗶莫 大一下 (2021/07/23)

國賠法第3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08/12/03法務部新聞稿

擴大因公共設施所致損害之保護客體

配合實務見解,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人民權利侵害之國家賠償事件,不以公共設施之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為必要,均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又考量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亦可能造成人身自由之侵害,本次修法爰將「人身自由」增列為本條之保護客體。(修正條文第 3 條第 1 項) 


學者(董保城老師)亦認為:

公營事業無論其為獨資或合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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