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其一定金額目前規定為何?
(A) 3,000 萬元
(B) 1,500 萬元
(C) 300 萬元
(D) 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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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 B(67), C(42), D(32), E(0) #3164154

詳解 (共 2 筆)

#6127342
參考《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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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4723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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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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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十七條所稱經管財物之使用年限,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所稱一定金額,應由行政院訂定並徵得審計部之同意,凡未達耐用年限之報廢案件,應敘明事實與理由,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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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一、一定金額訂定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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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96083
未解鎖
審計法第五十七條 各機關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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