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信託行為課稅規定,何者敘述錯誤?
(A)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 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
(B)信託成立時,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 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C)信託財產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視為銷售,免徵營 業稅
(D)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所得稅法 第 3-4 條 1.信託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