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就讀高二的阿明,在選購公民與社會參考書時,發現書上有一段關於民法「侵權行為」的範例說明有錯
誤。該錯誤範例說明可能為下列何者?
(A)小強匯款時誤將款項,匯入阿國的帳戶,小強可向阿國主張「不當得利」
(B)阿明當街以「粗話」辱罵阿菊,阿菊可向阿明主張「侵權行為」
(C)安安因失業以致積欠房東三個月房租,房東可向安安主張「侵權行為」
(D)阿富見義勇為的將出車禍的小英送至醫院並代繳掛號費,但小英卻拒不返還,阿富可向小英主張「無
因管理」
統計: A(864), B(1670), C(4395), D(1604), E(0) #1609388
詳解 (共 10 筆)
本題分為兩個部分
1.債權
債權之發生可歸類為四種類型,分別如下:1.契約、2.無因管理、3.不當得利、4.侵權行為,除契約為意定(雙方合意)之債外,其他三者均屬法定(法律規定)之債。
2.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有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之別,前者為民法第184條所規定,後者則規定於第187條至第191條。
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在客觀方面:一、須為自己之行為,二、須侵害他人之權利,三、須有損害之發生,四、須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五、須行為為不法。
在主觀方面:一、須行為人有責任能力,二、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特殊侵權行為,除共同侵權行為外,其形態尚包括公務員職務上之侵權行為,行為能力欠缺者與無責任能力者之侵權行為,受僱人之侵權行為,承攬人之侵權行為,因動物引起之侵權行為及因工作物引起之侵權行為等。
本題C項 房租為契約所產生之債權 非侵權行為
不當得利(自然事實) : 一方無法律原因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直接因果關係)
侵權行為(違反法律) : 加害人不法侵害(主觀責任),致被害人權利受損害(相當因果關係)
債務不履行(違反契約) : 債務人不依債之本旨給付,違反給付義務
無因管理(事實行為) : 管理人為本人事務為管理
(C)安安因失業以致積欠房東三個月房租,房東可向安安主張「侵權行為」
這裡的侵權行為應該是指侵害債權的行為,如果真的要提侵權行為的話。(雖然要成立打贏很難吧)
房東該向政府提出侵權行為,因為政府不發救助金給安安並害安安找不到工作,用搞壞經濟的手段迫使債務人安安不履行債務。進而侵害了房東的債權。所以對象該是政府和安安的公司。
而向安安提的是債務不履行。
第 179 條 (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184 條 (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72 條 (無因管理)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侵權行為不包括債權行為,但要注意,如果買到假貨,則是侵權行為,有圖有真相

§440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D)選項 無因管理
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
甲在東區逛街,路人乙突然昏倒,甲好心協助乙就醫,繳付醫療費用3000元。
根據民法第176條規定,管理人(甲)為本人(乙)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其自支出時起之利息。不過,無因管理必須「適法」才可以請求本人給付,也就是說,管理事務必須有利於本人,並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https://www.vac.gov.tw/cp-2196-501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