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規定,定居的意義為:
(A)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B)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C)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6個月
(D)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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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3), B(80), C(52), D(15), E(0) #624663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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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定義 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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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二、機場、港口: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國機場、港口。
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
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
灣地區人民身分。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
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六、過境:指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

七、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八、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九、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十、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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