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二、機場、港口: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國機場、港口。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 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 灣地區人民身分。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 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六、過境:指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 。七、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八、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九、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十、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18 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規定,定居的意義為: (A)指在臺灣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