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我國民法規定,請求權因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亦即「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為已知有損害者,消滅時效則為1 年
(B)所有類型之債權其消滅時效皆為15 年
(C)消滅時效之規定是為維護法律的安定性
(D)當事人於時效內主張之權利稱為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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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 B(307), C(6630), D(1187), E(0) #526583
統計: A(329), B(307), C(6630), D(1187), E(0) #526583
詳解 (共 10 筆)
#2372098
請求權消滅時效
1. 原則上:15年(民§125請求權之時效原則15 年)
2.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5年(民§126定期給付債權之5年時效)
3. 吃、喝、玩、樂、運費、動產租金、專技人員報酬(例:醫生看診費、律師費用、手工藝者藝品價格):2年(民§127)
125
0
#767505
B 民法§125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D 請求權
抗辯權:時效消滅後,債務人得主張
122
0
#972376
A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67
0
#1078096
看完最佳解 覺得天啊 怎麼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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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556908
(A)若為已知有損害者,消滅時效則為1 年
(B)所有類型之債權其消滅時效皆為15 年
(C)消滅時效之規定是為維護法律的安定性
(D)當事人於時效內主張之權利稱為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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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242
A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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