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所謂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係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 2000 平方公尺以上
(B)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 100 倍以上。但第一類 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 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金屬疊氮化合物,或含有以 上任一種成分之物品且供作爆炸物原料使用,或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 100 度 者,不列入管制量計算
(C)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 6 公尺以上。但高閃火 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 100 度者,不在此限
(D)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建築物除供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 但以無開口且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其 操作溫度未滿攝氏 100 度者,不在此限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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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盧守謙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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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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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