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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是為:
(A)留置送達
(B)寄存送達
(C)補充送達
(D)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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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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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Yu Lai 高三下 (2011/05/27)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此即所謂「補充送達」其要件有: (一)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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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ff 大二下 (201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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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73 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 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 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第 74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 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 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 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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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z1023 研一上 (2020/07/20)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 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 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 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 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 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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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陽仁花請結婚 高三上 (202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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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