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出生地認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B)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C)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D)無法確定出生地者,依其意願登記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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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8), C(14), D(1398), E(0) #860412

詳解 (共 3 筆)

#1213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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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698
第20條(初次申請戶籍登記出生地之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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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221

居住處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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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48505
未解鎖
出生地認定 戶籍法§20 (1)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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