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村(里)幹事是若發現其村(里)內有身心障礙者遭遇下列何類事項,不是村(里)幹事需進行 責任通報的範圍?
(A)有人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B)有人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C)身心障礙者遭人身心虐待
(D)身心障礙者遭人詐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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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21), C(15), D(512), E(0) #2790394

詳解 (共 4 筆)

#5197520
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限制其自由。
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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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229
第 75 條 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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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6206
X(D)身心障礙者遭人詐欺財物X→利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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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6064
第 75 條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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