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根據我國目前的釋憲制度,下列何者無權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A)總統
(B)地方法院
(C)監察院
(D)立法院各黨團
統計: A(1041), B(147), C(269), D(1134), E(0) #2781614
詳解 (共 10 筆)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依照大審法第5條以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有下列之人員可以解釋憲法:
1.中央或地方機關。
2.人民、法人或政黨。
3.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
4.法官。
大審法的壽命快結束了。2022年1月4日,新的《憲法訴訟法》即將施行,到時候大法官將會組成《憲法》法庭來審理《憲法》訴訟案件,而不是以會議形式。
憲法訴訟法 第1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 機關爭議案件。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憲法訴訟法 第6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
- 第三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
- 第四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
- 第五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
- 第六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
- 第七章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 第八章案件:指聲請之人民。
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視為前項之相對人。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憲法訴訟法將原本聲請解釋憲法的規定做了些許調整,以下一樣依照不同的聲請主體,說明他們要各自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提出聲請,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進行審理:
(一)「國家最高機關」及其「下級機關」
1. 「國家最高機關」(指總統跟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院),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的法規範,認為牴觸憲法,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的法規範,認為牴觸憲法,可以報請上級機關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4]。
(二)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4以上
立法委員就行使職權,認為法律(只限於法律,不包括法規命令)牴觸憲法,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5]。
相較於修法前的大審法,修法後聲請人數從1/3[6]降低為1/4,提供少數民意聲請違憲審查的管道,保護少數意見。
(三)各法院
各法院就審理的案件,對於裁判上所應適用的法律(只限於法律,不包括法規命令[7]),依合理確信,認為牴觸憲法,且對於該案件的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8]。
但要注意這邊講的是獨任或合議的「法院」,個別法官是不能單獨聲請的[9]。
(四)人民
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裁判,認為牴觸憲法時,都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10]。
與修法前的大審法相互對照,可以發現二者間最大的不同在於解釋範圍的大小。人民向大法官聲請憲法審查時,修法前只能針對「法規範」聲請解釋,但修法後除了抽象的法律規範,也可以針對具體的「裁判」(也就是法官對法律的解釋)本身,向大法官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remedy-procedure/867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訴訟新制簡介(111年1月4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