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甲為三分之二、乙和丙各為六分之一,甲欲處分該 A 地。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甲的應有部分面積達三分之二,故其同意處分之人數可不予計算
(B)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但共有人死亡者, 以其繼承人數及繼承人應繼分計入計算
(C)甲若要依土地法為處分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
(D)同意處分之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8), B(80), C(76), D(67), E(0) #1508851

詳解 (共 3 筆)

#2275394
土地法34條之1: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
(共 4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8
0
#1679358
土地法第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共 39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4277830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
其人數不予計算
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