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甲為三分之二、乙和丙各為六分之一,甲欲處分該 A 地。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甲的應有部分面積達三分之二,故其同意處分之人數可不予計算
(B)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但共有人死亡者,
以其繼承人數及繼承人應繼分計入計算
(C)甲若要依土地法為處分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
(D)同意處分之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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