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公司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及於前開過
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而其客戶經查涉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下列敘述,何者非屬該公司得主
張免責之要件?
(A)所傳輸資訊,係由使用者所發動
(B)所傳輸資訊,係由使用者所請求
(C)資訊傳輸、發送、連結或儲存,係經由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公司未曾就傳輸之資訊為任何篩選或修改
(D)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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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4), B(890), C(1534), D(2818), E(0) #1328581
統計: A(354), B(890), C(1534), D(2818), E(0) #1328581
詳解 (共 6 筆)
#1393434
| 著作權法第 90-5 條 | 有下列情形者,連線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 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所傳輸資訊,係由使用者所發動或請求。 二、資訊傳輸、發送、連結或儲存,係經由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且連線 服務提供者未就傳輸之資訊為任何篩選或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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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998
簡單來說;違反著作權法「不以有無獲利」為必要,獲利多寡只會影響賠償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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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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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753293
18 甲公司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及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而其客戶經查涉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下列敘述,何者非屬該公司得主 張免責之要件?
(A)所傳輸資訊,係由使用者所發動
(B)所傳輸資訊,係由使用者所請求
(C)資訊傳輸、發送、連結或儲存,係經由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公司未曾就傳輸之資訊為任何篩選或修改
(D)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
第九十條 之五 (連線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侵權行為不負賠償責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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