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對於結社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律得禁止教育事業之技工與工友組織工會
(B)法律要求政治團體之運作亦必須遵守民主原則
(C)人民團體所使用之名稱得以行政規則禁止之
(D)結社之組織或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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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6265), C(389), D(529), E(0) #1328572
統計: A(132), B(6265), C(389), D(529), E(0) #1328572
詳解 (共 10 筆)
#2172903
(C)錯啊,是要禁止沒錯,但應該以"法律"禁止,而非規則。因為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涵蓋人民團體"名稱"的選定自由,屬於重要性事項(個人推測的),所以應以法律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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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4048
B我認為可以套用最佳解的D解釋,因為憲法保護人民結社與言論自由,所以政府/法律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他們的成立。同理,雖說他們黨內的主義為共產主義,但不代表他們可以限制民主、禁止民主的存在,因為憲法保障他們的自由權。而且題目也說了,法律僅就"運作"規範,並沒有涉及黨內的核心價值。也就是說,假設黨成員"都同意"以共產主義的方式運作黨內的事項,其實也不會違法,因為他們的同意行為就是一種民主原則。
以上乃個人推測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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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988
我BC在猜
但把C選想成法規命令去了,如果注意到是行政規則(針對內部)就不會挑C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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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3004
謝謝~了解C了~應該考點在法律保留而非不得禁止~請問依照(D)成立共產主義黨的合法行為~為何B可以來管我黨內的共產主義(也就是專制獨裁)核心價值~B是哪個法條?
就算不是專制獨裁~也不覺的政府或法律能有權力管社團內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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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6176
(C)大法官釋字第479號
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人民團體法第五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而第十二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稱究應如何訂定則未有規定。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經本院解釋釋示在案。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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