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因金錢糾紛而對 A 起殺意,甲遂持刀砍 A 數刀,A 流血不止倒地,此時甲看到 A 全身是血、
突然心生悔悟,覺得自己太過衝動,為避免鑄成大錯,甲趕緊將 A 送醫急救。之後,A 於醫院歷 經緊急手術,但不幸地 A 仍於 3 天後死亡。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甲成立殺人未遂罪
(B)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C)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之中止犯
(D)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之準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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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53), C(51), D(51), E(0) #2796524
統計: A(16), B(153), C(51), D(51), E(0) #2796524
詳解 (共 6 筆)
#5535930
刑法27條中止犯、準中止犯
適用的前提是建立在"未遂犯"的情況下,且侵害法益之結果"不"發生者
本題"已"發生侵害法益的結果(死亡)→既遂
所以沒有27條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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