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女為A公司之女性業務員,因工作常需與客戶乙男接觸,乙男對甲女總是趁機會毛手毛腳,甲女不堪其擾,向A公司投訴,A公司置之不理,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A公司應負何責任?
(A)A公司對甲女之損害有民事賠償責任
(B)A公司對於乙男之性騷擾行為不負有責任
(C)A公司對甲女之精神上損害不負責任
(D)A公司僅有行政上之責任,沒有民事賠償責任
(A)A公司對甲女之損害有民事賠償責任
(B)A公司對於乙男之性騷擾行為不負有責任
(C)A公司對甲女之精神上損害不負責任
(D)A公司僅有行政上之責任,沒有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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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58), B(92), C(73), D(471), E(0) #164579
統計: A(5358), B(92), C(73), D(471), E(0) #164579
詳解 (共 3 筆)
#522907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
受雇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 受有損害者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第二項
雇主於知悉前調性騷擾情形時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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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9543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相關規定,本題的正確答案為 (A) A公司對甲女之損害有民事賠償責任。
以下為詳細解析:
法律依據與分析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者因性騷擾而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僱者得依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以及第 2 條第 3 項及相關防治規定,雇主負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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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的防治責任: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雇主在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本題中,甲女已向 A 公司投訴,但 A 公司「置之不理」,顯然未盡到法律規定的防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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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的賠償責任: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受僱者得依民法規定,請求由雇主與性騷擾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件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者,不在此限。」
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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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由於 A 公司在知悉後未採取任何糾正及補救措施(置之不理),因此無法免除賠償責任,甲女可依據本法請求 A 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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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雇主若未盡到防治與處理義務,必須負擔責任,而非「不負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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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損害賠償範圍包含「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精神損害賠償)」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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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除了行政責任(如罰鍰)外,雇主同時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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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573
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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