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用益物權 但已然是 〔存在於立體空間〕的概念因此對普通地上權沒有妨害
民法第911條規定,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不動產所有人在同一不動產設定典權後,不得再設定與典權之占有、使用、收益相衝突的權利;如:地上權、農育權。例外於先設定之用益物權人乙同意受限制之情形,得設定區分地上權(民法第841條之5立法理由參照)。
司法院釋字第139號解釋則明白指出,在不妨害典權範圍內,不動產所有人得已設定典權之同一不動產,再為他人設定抵押權。
18 甲將其 A 建地設定典權於乙後,甲不得再將 A 地設定下列何項權利於丙?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