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債務,由丙為全額清償之保證人,丁則提供其所有價值 300 萬元之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嗣甲逾期未能清償,乙遂聲請拍賣丁之土地而受償 300 萬 元。關於丁之主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優先於物上保證人,故本例丁嗣後得對丙求償 300 萬元
(B)丁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乙對甲之原有債權中之 300 萬元部分即由丁承 受,故本例丁只得向債務人甲求償,不得向保證人丙求償
(C)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其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比例定之,本例丙應分擔部分為 400 萬元,丁應分擔部分則為 200 萬元,故丁得就超過自己分擔部分對丙求償 100 萬元
(D)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應就所擔保之全部債務負擔相同之履行責任,本例丙丁之應分擔部分各 半,故丁得對丙求償 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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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165), C(556), D(162), E(0) #2098357

詳解 (共 4 筆)

#3816943
第 879 條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
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
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
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
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
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
分。

丙為全額清償保證人600萬,丁則保證300萬,

600:300=2:1 所以600萬債務依比例計算,丙負責400萬,丁負責200萬,

依題目丁土地拍賣300萬,超過自身負擔金額共100萬,故可向丙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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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934
丙為全額清償之保證人  丙:丁=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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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3185
第 879 條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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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2103
第 879 條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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