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債務,由丙為全額清償之保證人,丁則提供其所有價值 300 萬元之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嗣甲逾期未能清償,乙遂聲請拍賣丁之土地而受償 300 萬 元。關於丁之主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優先於物上保證人,故本例丁嗣後得對丙求償 300 萬元
(B)丁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乙對甲之原有債權中之 300 萬元部分即由丁承 受,故本例丁只得向債務人甲求償,不得向保證人丙求償
(C)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其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比例定之,本例丙應分擔部分為 400 萬元,丁應分擔部分則為 200 萬元,故丁得就超過自己分擔部分對丙求償 100 萬元
(D)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應就所擔保之全部債務負擔相同之履行責任,本例丙丁之應分擔部分各 半,故丁得對丙求償 150 萬元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櫻櫻 高一下 (2020/03/09)
第 879 條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金名題 高二上 (2019/11/18)
第 879 條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4F
Chang Lulu 大二上 (2023/03/28)

第 879 條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丙:全額清償保證人600萬
丁:提供300萬價值的土地

計算如下:
(600:300 = 2:1)
600萬依比例計算(丙負責400萬,丁負責200萬。)
丁的土地拍賣價額超過應負擔金額共100萬,故可向丙求償100萬。

18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債務,由丙為全額清償之保證人,丁則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