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應如何處理?
(A)免納所得稅
(B)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C)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應納稅額
(D)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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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1), B(237), C(18), D(41), E(0) #1402436
統計: A(1261), B(237), C(18), D(41), E(0) #1402436
詳解 (共 6 筆)
#2140792
第28條(臺灣人民、法人、團體其港澳所得之課稅)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前項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香港或澳門所得及其國外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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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137
奇怪,為何可以免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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