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公有土地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
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
18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如何申報地價?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