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訣:清、已、到、陳、報
清 一 色 已 到 位,請 陳 報 。
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3項
第一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A(O)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C(O)、報告其財產狀況---D(O)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二、已開始調查程序。
行政罰法27: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19: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
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18 行政執行有 5 年期間之限制,因此個案是否已開始執行之認定即具重要性,試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