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共有物之管理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物之分管契約應由共有人以多數決同意訂立之。若不能協議,則得訴請法院裁判定之
(B)共有人訂有分管契約者,對於共有物分管部分之處分,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C)共有人未訂有分管契約者,則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應由全體同意共同管理之
(D)共有人訂有分管契約者,共有人就其分管部分之出租,得自由為之,無須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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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 B(229), C(385), D(469), E(0) #1569136
統計: A(313), B(229), C(385), D(469), E(0) #1569136
詳解 (共 10 筆)
#2833439
B選項,「處分」的部分是不是要用819第二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呀?
C選項,錯在「應有全體同意共同管理之」,820第一項「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D選項,我只知道出租屬於共有物管理中的利用行為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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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3744
(A)最高法院66年度第7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是共有土地之如何分別管理,應由全體共有人以契約為之,此與共有物之分割不同,不能由法院判決,各共有人訴請分管,於法無據。」
依上開見解,分別共有物,若共有人不能以協議定其共同管理方法,各共有人不能請求法院以裁判定之。
依上開見解,分別共有物,若共有人不能以協議定其共同管理方法,各共有人不能請求法院以裁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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