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共有物之管理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物之分管契約應由共有人以多數決同意訂立之。若不能協議,則得訴請法院裁判定之
(B)共有人訂有分管契約者,對於共有物分管部分之處分,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C)共有人未訂有分管契約者,則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應由全體同意共同管理之
(D)共有人訂有分管契約者,共有人就其分管部分之出租,得自由為之,無須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3), B(229), C(385), D(469), E(0) #1569136

詳解 (共 10 筆)

#2157554
共有物管理行為有(1)保存行為(2)改良...
(共 43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2
4
#3005500
將共有易搞混的地方整理一下: 權限...
(共 43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0
0
#2160738
(A)§826-1分管契約由共有人間.....
(共 3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0
#2248450
總結前輩所言:1.分管契約:共有人以契約...
(共 3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3931415
(A): 若不能協議,則不得訴請法院...
(共 5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2833439

B選項,「處分」的部分是不是要用819第二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呀?

C選項,錯在「應有全體同意共同管理之」,820第一項「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D選項,我只知道出租屬於共有物管理中的利用行為QQ

11
0
#3495285
所謂管理,係指共有物之保存、改良及使用收...
(共 33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043744
(A)最高法院66年度第7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是共有土地之如何分別管理,應由全體共有人以契約為之,此與共有物之分割不同,不能由法院判決,各共有人訴請分管,於法無據。」

依上開見解,分別共有物,若共有人不能以協議定其共同管理方法,各共有人不能請求法院以裁判定之。
7
0
#2263106
請問D的例子是否能舉「公寓大樓自有的停車...
(共 2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2144433
求解
(共 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2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26478
未解鎖
共有 將共有易搞混的地方整理一下:...
(共 43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