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有關解釋函令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非針對個案之通案性解釋函令,其性質為行政規則
(B)行政機關對個別人民所為之解釋函令,係對其提供資訊之行為,屬行政處分之一種
(C)解釋函令雖為行政機關之法律見解,但因行政機關為有權解釋機關,所以對下級機關與行政法院均有拘束力
(D)行政機關之解釋函令雖經法院援用,亦不得為司法院大法官審查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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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86), B(532), C(970), D(825), E(0) #1569146
統計: A(5486), B(532), C(970), D(825), E(0) #1569146
詳解 (共 10 筆)
#2293466
(D) 選項:得為大法官審查之客體
釋字216: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不受其拘束。
惟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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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581
(一) 意義
解釋函令,又稱為「函釋」,係指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發布,針對法規有疑義之部分,或應其他機關或人民之請求,為求法令適用能統一所作成的法規解釋,有針對通案抽象法令為之者,亦有針對具體個案指示涵攝者,類型不一。
(二) 定性
原則上來說,若是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所發布之函釋,原則上應可以認為是一種解釋性行政規則。但若是對人民所為的個案具體解釋,則視該函釋有沒有創設法規以外之權利變動,若只是重申解釋法規內容,應可認為係一種觀念通知,即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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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0634
行政機關之解釋不能拘束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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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7836
(A)行政機關非針對個案之通案性解釋函令,其性質為行政規則
(B)行政機關對個別人民所為之解釋函令,係對其提供資訊之行為,屬行政處分之一種 為觀念通知
(C)解釋函令雖為行政機關之法律見解,但因行政機關為有權解釋機關,所以對下級機關與行政法院均有拘束力 釋字137、216、407 行政法院不受函示之拘束
(D)行政機關之解釋函令雖經法院援用,亦不得為司法院大法官審查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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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7484
請問解釋函令就是解釋性行政規則(行政釋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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