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釋字第 216 號解釋之意旨,有關行政機關「釋示」之行政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拘束法官,故未可引用
(B)不拘束法官,僅供法官參考
(C)拘束法官,見解不同時,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D)拘束法官,不得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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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3741), C(555), D(98), E(0) #1329122

詳解 (共 3 筆)

#1411371
釋字第 216 號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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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690
實務肯定一般法官之命令違憲審查權,釋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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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7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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