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對公務員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行政責任之共同理由,為違法及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B)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司法懲戒,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C)行政懲處除因年終考績或專案考績應予免職外,並無先行停職問題
(D)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如同一事件先經行政懲處後,又移送司法懲戒,則司法懲戒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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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207), C(698), D(3254), E(20) #1329130
統計: A(139), B(207), C(698), D(3254), E(20) #1329130
詳解 (共 10 筆)
#1430864
(C)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8條(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執行)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D)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廢止生效。
新法規命令為「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定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
第 10 條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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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9008
(C)行政懲處除因年終考績或專案考績應予免職外,並無先行停職問題
→因此,年終考績、專案考績,有先行停職問題(其實還有另予考績有先行停職問題,法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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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18
年終辦理考績的結果,應於次年一月起執行;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
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因此,年終、專案、另予考績應予免職人員,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有先行停職問題)
考績應予免職人員包括:
公務人員考績法§7:年終考績丁等
公務人員考績法§8:另予考績丁等
公務人員考績法§12: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
(D)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如同一事件先經行政懲處後,又移送司法懲戒,則司法懲戒不成立(x)
公務員懲戒法§22Ⅱ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仍得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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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9056
(C)行政懲處除因年終考績或專案考績應予免職外,並無先行停職問題
請問另予考績依照以下法條,應有先行停職問題,請問我的理解有誤嗎?
公務員考績法第 8 條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 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 ,免職。
公務員考績法第 18 條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 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 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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