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對公務員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行政責任之共同理由,為違法及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B)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司法懲戒,得逕送懲戒法院審議
(C)行政懲處除因年終考績或專案考績應予免職外,並無先行停職問題
(D)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如同一事件先經行政懲處後,又移送司法懲戒,則司法懲戒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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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85), C(237), D(1470), E(0) #1341249

詳解 (共 9 筆)

#3160470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8 條年終辦理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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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3133
公懲法 第5條公懲委員會及主管機關皆可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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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6592
懲戒和懲處都有停職規定,一個能救濟一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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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720

公懲法第2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A)

第24條:

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B)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六條:

「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行政懲處),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D)

但為什麼答案不是C???因刑事判決確定不是該職務當然停止嗎?求高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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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91
不懂C。考績法18條明明就有以下內容:"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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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0671

(D)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如同一事件先經行政懲處後,又移送司法懲戒,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懲戒與懲處積極競合:執行懲戒處分即可。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2 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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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638
105年 - 105年 - 105 一般警察、交通事業鐵路特種考試_三等、高員三級_行政警察人員、事務管理、運輸營業:行政法#52937 #52937 --12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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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6364
我懂了,謝謝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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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022
(A)單純正確的敘述句(B)單純正確的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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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42563
未解鎖
(C):行政懲處與公務員停職是不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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