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現行之行政訴訟法,關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應向下列何法院提起之?
(A)地方法院簡易庭
(B)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C)高等行政法院
(D)行政法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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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1434), C(21), D(83), E(0) #1341251

詳解 (共 4 筆)

#1651698

行政訴訟法237之2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居住地

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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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7401

我猜大家只會困擾A跟B


A.地方法院簡易庭

行政訴訟法沒有這個規定

應該說

台灣沒有「地方法院簡易庭」這個法庭

只有「簡易訴訟程序」(三級二審中的絕對第一審)

所以A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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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040
行政訴訟法229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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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209
行政訴訟法237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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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40398
未解鎖
行政訴訟法237之2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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