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農田水利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係行政機關
(B)其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用爭執,應採取行政訴訟解決之
(C)其性質相當於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
(D)其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用應由國家預算支應
統計: A(560), B(93), C(1256), D(77), E(5) #1341253
詳解 (共 10 筆)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公有、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永佃權人,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或其他受益人,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均為當然之會員,其法律上之性質,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
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及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其分擔、管理與使用,基於台灣農田水利事業長久以來之慣行,係由各該小組成員,以互助之方式為之,並自行管理使用及決定費用之分擔,適用關於私權關係之原理,如有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農田水利會 已於西元2020年改制升格為行政機關。
原:公法人→今:行政機關
由獨立人格,變成手腳~
(B)其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用爭執 人民與農田水利會因徵收餘水使用費事件,應採取行政訴訟解決之
釋字518之後,農田水利會已非公法人,但關於:
(1)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公有、私有…承租人、永佃權人、…均為當然之會員。
(2)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權限。
(3)關於掌水費、小給水路…之養護歲修費,其分擔、管理與使用,基於長久之慣行,以互助方式為之,適用私權關係之原理,(接下面第4點)
(4)如有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老師上課說,以上這4點關於釋字518的內容是沒有改變的。
故按照老師的意思,在109/10/1農田水利會改制後,關於掌水費、小給水路養護歲修費爭議,應該仍為民事訴訟~
有誤請更正
24 依司法院釋字第 518 號解釋之意旨,農田水利會係屬公法人,有關其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及小 給水路等之養護歲修費爭議,應採取下列何種救濟途徑?
(A)民事訴訟
(B)行政訴訟
(C)請願
(D)訴願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4 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34534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