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機關係行政執行分署
(B)執行機關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於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執行,而不受執行終結之限制
(C)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債權不成立,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行政法院提起異議之訴,以排
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
(D)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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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918), C(216), D(744), E(0) #1341256
統計: A(50), B(918), C(216), D(744), E(0) #1341256
詳解 (共 10 筆)
#1427203
行政執行法 第7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簡單來說
5年內要執行,執行後再給5年,5年過後尚未終結,不得再執行。
所以(B)選項的最後一句話與法條之規定有違背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簡單來說
5年內要執行,執行後再給5年,5年過後尚未終結,不得再執行。
所以(B)選項的最後一句話與法條之規定有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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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0462
(A)行政執行法第11條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公法上金錢義務之執行由法務部行政執行處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作為執行機關】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B)行政執行法 第7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C)行政執行法 第 26 條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D)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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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757
| 第 7 條 |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 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 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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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9074
(B)參照2樓的法條原文「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 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所以是「會」受執行終結(執行5年還沒執行完)的限制而不能再執行。有誤請指教,這題看超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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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9077
6F 聲明異議是對執行「程序或方法」不服, 題目的「債權不成立」不是執行程序跟方法,是對實體事項(就是他法律上的的權利義務)不服,所以是要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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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123
第14條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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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126
請問B選項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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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807
C我的理解是 執行力不是應該是要在當場跟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嗎
我對B的解讀是,5年內已執行者不受原5年之期限限制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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