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行政處分效力之「第三人」得為訴願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第三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之結果僅致其公權利受影響者而言
(B)該第三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任何利害關係人而言
(C)該第三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反射利益者而言
(D)該第三人係指須綜合經濟、社會及政治等因素,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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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6), B(845), C(122), D(140), E(0) #1341250
統計: A(786), B(845), C(122), D(140), E(0) #1341250
詳解 (共 7 筆)
#3049874
所稱「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係指行政處分對外所發生之法律效果,致第三人之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者,該第三人始得合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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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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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利害關係人」,係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而言,亦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處分而直接受有損害者,若僅具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並不屬之。(參照最高行政法院75年判字第362號判例意旨。) |
(B)任何利害關係人→未說明是否有權利或利益受影響,有關係不一定就有權益受損
(C)反射利益:此時人民享有利益只是因為行政行為的外溢效果而附帶受益,反射利益並非權利故無法救濟,因此人民不得請求救濟。
(D)保護規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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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99
不懂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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