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行政處分效力之「第三人」得為訴願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第三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之結果僅致其公權利受影響者而言 
(B)該第三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任何利害關係人而言 
(C)該第三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反射利益者而言 
(D)該第三人係指須綜合經濟、社會及政治等因素,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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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195), C(29), D(25), E(0) #1545146

詳解 (共 1 筆)

#4324257

授益處分、侵益處分、混合效力處分、第三人效力處分

第三人效力處分:前述的授益處分與侵益處分之概念區分,主要是著眼於行政處分對於「相對人」所產生之法律效果是否有利或不利。惟對於行政處分之效力,尚可從「第三人」之角度予以觀察,也就是行政處分對於相對人雖授予利益,惟可能對於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產生不利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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