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行政處分效力之「第三人」得為訴願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第三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之結果僅致其公權利受影響者而言
(B)該第三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任何利害關係人而言
(C)該第三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反射利益者而言
(D)該第三人係指須綜合經濟、社會及政治等因素,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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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9), B(1543), C(200), D(282), E(0) #1329131
統計: A(1569), B(1543), C(200), D(282), E(0) #1329131
詳解 (共 10 筆)
#2765493
本題(A)選項敘述有瑕疵,應改為=>該第三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之結果致其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影響者而言。
依訴願法第1條及第18條規定,利害關係人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權利或利益」即是指「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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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8906
依訴願法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所稱「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係指行政處分對外所發生之法律效果,致第三人之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者,該第三人始得合法提起訴願。
參照本院75年判字第362號判例意旨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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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5400
回樓上4F,公權利並不等於法律上利益,依釋字469之新保護規範理論乃採用三分法,法律地位除了公權利、反射利益之外,尚存有中間類型的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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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98
回樓上7F,(A)公權利不包括法律上利益,依釋字469之新保護規範理論乃採用三分法,法律地位分成公權利、法律上利益、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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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5355
公權利=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法律上的利益
但上述不等於"實質上的利益"
法律上的利益(含公益、私益、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才會是法律所要保護的,當然,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比較難判斷,所以靠469保護規範理論(離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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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7699
最高行政法院75年362判例
要旨:
因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而循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謀求救濟之人
,依現有之解釋判例,固包括利害關係人而非專以受處分人為限,所謂利
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訴外
人陳某雖為原告同財共居之配偶,但並未因此使陳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致
受罰鍰之處分,與原告有當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得以其自己之名義對
陳某之處分案件為行政爭訴。
選項B即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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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1728
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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