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中對於公務人員權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 
(B)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 
(C)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現場長官認已發生危害或明顯有發生危害之虞者,應充分授權公務人員自行決 定是否暫時停止執行
(D)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如係因公務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導致,其服務機關仍應延聘律師為 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但應向該公務人員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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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 C(350), D(87), E(0) #1545155

詳解 (共 2 筆)

#2245346
(C)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現場長官認已發生危害或明顯有發生危害之虞者,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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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6021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0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現場長官認已發生危害或明顯有發生危害之虞者,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

第22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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