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有關現行國家賠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請求國家賠償時,得向賠償義務機關或行政法院為之
(B)賠償義務機關若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應作成和解書,該項和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C)因國家賠償協議不成立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D)因國家賠償協議不成立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 療費或喪葬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 B(116), C(15), D(299), E(0) #1545162
統計: A(10), B(116), C(15), D(299), E(0) #1545162
詳解 (共 3 筆)
#2634370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 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
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
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 12 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8
0
#2257866
協議書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