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關於行政處分廢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違法行處分之撤銷,旨在維護依法行政
(B)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若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者,不得廢止
(C)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行政機關得依相對人申請,將其廢棄
(D)行政處分經廢棄後,可溯及既往或嗣後失其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 B(251), C(98), D(76), E(0) #1545167
統計: A(15), B(251), C(98), D(76), E(0) #1545167
詳解 (共 3 筆)
#2235531
B應該是得廢止 再根據126條給予補償
8
0
#6166702
(C)之筆記:
ㅤㅤ
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
ㅤㅤ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
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
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ㅤㅤ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
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ㅤㅤ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
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ㅤㅤ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
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ㅤㅤ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
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
ㅤㅤ
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第一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
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