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行政處分廢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違法行處分之撤銷,旨在維護依法行政
(B)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若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者,不得廢止
(C)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行政機關得依相對人申請,將其廢棄
(D)行政處分經廢棄後,可溯及既往或嗣後失其效力
統計: A(434), B(6407), C(3054), D(2247), E(0) #843242
詳解 (共 10 筆)
21 關於行政處分廢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必須明瞭所謂廢棄係指撤銷及廢止的總稱
1.撤銷(違法)=>原則朔及既往 例外向後失效 (行政程序法第118條參照) 2.廢止(合法)=>原則向後失效 例外朔及既往 (行政程序法第125條參照)
(A)違法行處分之撤銷,旨在維護依法行政 =>如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依法行政原則) 是以將違法處分撤銷,旨在維護依法行政 故無疑問。
(B)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若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者,不得廢止
=>合法授益處分 1.原則上不廢止 2.例外得廢止(行政程序法123條有5種事由)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因此若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者,不得廢止=>這句是錯的,要判斷公益與私益之間的衡量(大小關係)
(C)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行政機關得依相對人申請,將其廢棄
=>行政程序法128條: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
(D)行政處分經廢棄後,可溯及既往或嗣後失其效力
=>廢棄包含撤銷及廢止,
1.撤銷(違法)=>原則朔及既往 例外向後失效
2.廢止(合法)=>原則向後失效 例外朔及既往
若有錯誤,有請各位不吝嗇指導一下,謝謝QQ。
這一份考卷的第27題可參考來源
118 違法撤銷:
原則:溯及失效
例外:向後失效(因法安定性)
125 合法廢止:
原則:向後失效
例外:溯及失效(因惡性重大)
行政處分的廢棄,包括撤銷&廢止
原則 例外
撤銷 §118 溯及既往失效 另定失效日期(維護公益or避免受益人財產損失)
廢止 §125 自廢止時or 溯及既往失效(未履行負擔)
指定較後日期失效
呃..這裡是討論版,大家又不是神...都是分享自學/聽課/上網找到的答案,寫上來大家互相參考討論,有對的答案也可能有錯的答案,你可以敘述錯在哪更能幫助不懂的人呢^^
行政程序法123條一~三款,無實質存續力(不受信賴保護),四~五款則於廢止時,應給予合理補償。
所以…即使是合法之授益行政處分(存在信賴利益情況),在面對「公益」衡量時,仍可以廢止,只是須給予合理補償。
附上法條供參。
●行政程序法123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程序法126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