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行政處分補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實體上違法之行政處分,不得補正
(B)處分機關缺乏事務權限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不得補正
(C)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得因事後記明而補正
(D)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行政處分,於行政法院終局裁判前仍得為行政處分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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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0), B(2384), C(1073), D(7397), E(0) #843244

詳解 (共 10 筆)

#1110968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實體違法,不得補正)


(參見行政程序法§114瑕疵得補正)


一、不能由面處分中得知分機關者。(不能)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能實現者。 (內容)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者。(要求)


五、內容違背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違背)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授權)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仍為有效)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行政法院起訴前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結論:(D)第114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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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4062
陳治宇老師有教過:如果是人民的疏漏,人民比較不懂,所以可以比較寬厚,進入司法程序後還能補正。如果是行政機關的疏漏,就比較嚴格,只能在進入司法程序前(訴願終結,或訴訟起訴)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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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416
是要在訴願程序終結前或向行政法院起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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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715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一項以及第二項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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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813
D訴願程序終結前。非訴訟終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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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649
D是要在起訴前或訴願程序終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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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670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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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4015
●行程法111︰「行政處分.無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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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818
111、疵犯權俗現書機(吃飯全是鹹酥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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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9162

選項A「實體上違法之行政處分,不得補正 」正確。

可參考吳庚《行政法的理論與實用》「上開瑕疵處分之治療,僅限於可補正之程序瑕疵,實體上之瑕疵原則上不在補正之列。」

法務部93年函釋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Z00000%2C法律%2C0930027353%2C200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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