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有關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不服,得作為聲明異議之標的
(B)應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C)針對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直接駁回
(D)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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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22), C(360), D(30), E(0) #1545173
統計: A(37), B(22), C(360), D(30), E(0) #1545173
詳解 (共 2 筆)
#4423977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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