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不服,得作為聲明異議之標的
(B)應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C)針對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直接駁回
(D)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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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0), B(331), C(5913), D(416), E(0) #981867
統計: A(650), B(331), C(5913), D(416), E(0) #981867
詳解 (共 10 筆)
#1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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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072
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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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429
(A)對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不服,得作為聲明異議之標的
(B)應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C)針對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直接駁回
(D)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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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6691
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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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9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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