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現行國家賠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請求國家賠償時,得向賠償義務機關或行政法院為之
(B)賠償義務機關若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應作成和解書,該項和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C)因國家賠償協議不成立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D)因國家賠償協議不成立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
療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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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2), B(2568), C(487), D(6126), E(0) #1328405
統計: A(332), B(2568), C(487), D(6126), E(0) #1328405
詳解 (共 10 筆)
#2243871
(A)請求國家賠償時,得向賠償義務機關或行政法院為之
(B)賠償義務機關若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應作成和解書,該項和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協議書
(C)因國家賠償協議不成立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適用民法
V (D)因國家賠償協議不成立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 療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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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6811
(C)因國家賠償協議不成立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12條)
國賠法第5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一些人的詳解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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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1416
第 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 12 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原則是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例外才是進行行政訴訟程序時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A)應該更改為普通法院
愚見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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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687
B是應作成「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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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8691
(C)因國家賠償協議不成立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 民事訴訟法,非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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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349
b是因為錯在是協議書而非和解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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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3768
國家賠償法第5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11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國家賠償法第12條:「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抱歉抱歉 剛剛只有看到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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