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有關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B)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C)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若行為之結果發生在行為終了之後,應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D)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原則上 仍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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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5), C(50), D(351), E(0) #154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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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885
行政罰法第 2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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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875

(D) 行政罰法第 27 條 

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n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n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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