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B)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C)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若行為之結果發生在行為終了之後,應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D)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原則上
仍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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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2), B(593), C(1601), D(7025), E(0) #1328397
統計: A(642), B(593), C(1601), D(7025), E(0) #1328397
詳解 (共 10 筆)
#2249500
整理 所以行政罰裁處權時效有四,有錯請不吝更正謝謝
1.行為終了時起算
2.結果發生時起算
3.刑事上沒事,要改判行政罰了,裁判確定日起算
4.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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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465
(D)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原則上 仍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 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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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336
D: 依行政罰§27IV規定,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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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0912
行政罰法第27條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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