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敘述何者為行政罰法不予處罰之事由?
(A)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
(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
(C)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
(D)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但防衛行為過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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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4), B(7469), C(1932), D(333), E(0) #1328398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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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第 8 條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 9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10 條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法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 1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第 12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 13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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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辨識,不予處罰。顯著減低者,得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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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7、9、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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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0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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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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