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無效之行政處分,因根本不發生任何法律上效力,故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B)訴之預備合併,如先位聲明有理由時,受訴法院應為勝訴判決,無庸再對備位聲明為判決
(C)具受益及對第三人課予負擔之雙重效力的行政處分,因該處分而蒙受不利益之人,仍不具撤銷訴訟當
事人適格
(D)撤銷訴訟係對已依法踐行陳情程序,而無效果之行政處分所為之訴訟程序
統計: A(1569), B(1731), C(172), D(258), E(0) #1329126
詳解 (共 10 筆)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關於B,我試著就我的理解舉例說明看看,拜託懂的人不吝指正補充!
假設今天小明打我,我對他提出訴訟。
我的優先訴求,是"小明跟我道歉,然後再罰站十分鐘"(先位聲明)",
退而求其次的訴求是"小明跟我道歉(備位聲明)",
以上兩個訴求,被稱為"訴之預備合併",
老師(行政法院)審理,如果覺得說我的"先位聲明"有理由,
就判"先位聲明"勝訴,就不用再去審理"備位聲明"啦!
如果覺得"先位聲明"無理由,就判"先位聲明"敗訴,
然後審理"備位聲明"。
大致上是像這樣吧(?)
A錯在仍可以提起撤銷訴訟,法條為行政訴訟法第6條但書:「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盛子龍老師稱之為無效行政處分之開放性,因為人民對於一個行政處分究竟有效或無效並無法分得很清楚。(也就是說人民不清楚究竟應提撤銷訴訟或是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故人民針對無效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法院仍應該審理)。
B. 訴之預備合併,如先位聲明有理由時,受訴法院應為勝訴判決,無庸再對備位聲明為判決
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先位聲明) 及 確認原處分無效(備位聲明),應屬訴之預備合併。
行政法院審理結果若認先位聲明為有理由時,應為原告先位聲明勝訴之判決,毋庸再對備位聲明為判決;
若認先位聲明為無理由時,應為原告先位聲明敗訴之判決,並就備位聲明審理,視審理結果有無理由,分為原告備位聲明勝訴或敗勝之判決。
(A)對於無效之行政處分,雖不發生任何法律上效力,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B)訴之預備合併,如先位聲明有理由時,受訴法院應為勝訴判決,無庸再對備位聲明為判決←應該是指先行程序之類的
(C)具受益及對第三人課予負擔之雙重效力的行政處分,因該處分而蒙受不利益之人,具撤銷訴訟當 事人適格
(D)撤銷訴訟係對已依法踐行訴願程序,而無效果之行政處分所為之訴訟程序
選項A、B 依照行訴法第六條第三項
1、確認訴訟之備位性(補充性)~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2、無效行政處分之開放性&訴之預備合併~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選項A: 無效行政處分之開放性 (可提撤、課、確認或一般給付)
選項B: 訴之預備合併
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396號判決:
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及「確認原處分無效」,應屬訴之預備合併,行政法院審理結果若認先位聲明為有理由時,應為原告先位聲明勝訴之判決,無庸再對備位聲明為判決;若認先位聲明為無理由時,應為原告先位聲明敗訴之判決,並就備位聲明審理,視審理結果有無理由,分為原告備位聲明勝訴或敗勝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