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種人員,非屬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適用對象?
(A)公立學校之職員
(B)軍人
(C)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D)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之專任教師
統計: A(101), B(327), C(373), D(5274), E(0) #1569152
詳解 (共 10 筆)
公務人員服務法§24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釋字308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此類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委任之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及縣立圖書館長受有俸給者,均為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其聘任之教職員則否。」其中關於聘任之教師部分,應予補充。至教師之行為仍受國家其他有關法令及聘約之拘束,並應有其倫理規範。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依銓敍部96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62741639 號書函解釋: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員(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警察、現役軍(士)官、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含受有俸給代表民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惟不包括純勞工),以及擔任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
樓上的同學,重點在有兼任行政職的教師有公務員服務法適用。
個人認為(c)有議論空間,公服法§24內容確有含“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無誤;
但是,j305解釋於公服法§24之後,將公營事業的公服法適用人員“限縮至法人之代表”
大法官解釋法律,效力等同法律;基於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個人認為(c)不能算是完全正確之選項,敘述上不夠完整,且瑕疵程度不算小。
當然(D)確實也有明顯瑕疵,無可否認。
然,個人亦不認同(C)之可能瑕疵差異,因與(D)差別太多,達可據此作(C)成正確解答之程度。
不然(C)應該也不至於不少人選擇;個人認有討論空間,如判斷有誤,請高手指教。
p.s.我任何討論都是“出於善意,花時間查證整理”而來; 您如果認為有誤,請提出更好的見解,我認有誤自當修正; 當你用心為他人示好,別人只用短短一倒讚回應,相信沒多少人會開心, 拜託改善這風氣吧,認同請給讚,感謝!
想請教 A和D差別在哪裡?
D的是指職員不一定是教師的意思嗎?
謝謝~!
樓上 其實ac都有爭議 但選擇題就是選最適當或最不適當的選項
而不是完全正確的選項
ac部分符合 對比d完全不符就已經out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