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行政處分如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然無效
(B)自始無效
(C)效力未定
(D)具有得撤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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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8), B(1333), C(256), D(4756), E(0) #1569162
統計: A(1068), B(1333), C(256), D(4756), E(0) #1569162
詳解 (共 10 筆)
#2213668
雖然第七款每次都很疑惑到底怎樣才算重大明顯瑕疵@@
不過現在可以確定違反一般法律原則的都屬於違法得撤銷
先撤銷後效力才自始無效
謝謝樓上幾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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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4315
根據行政程序法111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除了這七項之外,其餘皆為得撤銷
而且要注意第七項,要"明顯重大"瑕疵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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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9340
撤銷應該是溯及既往失效,而不是自始無效。
無效才是自始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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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5985
回14F
撤銷和無效的討論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III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違法的行政處分或合法的行政處分在廢棄 (撤銷、廢止) 前都是有效的
IV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效力未定的討論
行政程序法第140條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
意,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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