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訴願法之規定,有關參加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為之
(B)訴願決定對於參加人亦有效力
(C)參加人須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
(D)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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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0), B(474), C(5189), D(901), E(0) #1569165
統計: A(470), B(474), C(5189), D(901), E(0) #1569165
詳解 (共 10 筆)
#2205509
第29條(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為之)
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 (A)
第31條(訴願決定對參加人亦有效力)
訴願決定對於參加人亦有效力。(B)
第28條(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得參加訴願)
第28條(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得參加訴願)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錯於)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C)
第32條(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
訴願人或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 (D)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第32條(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
訴願人或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 (D)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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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316
依據訴願法第28條
C 參加人不一定與利害關係人相同之人,也可以是影響到第三人權益之人
拿6F例子來說 甲申請建照已經影響到利害關係人乙
→故乙就是28條第2項「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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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422
C 利害關係相同或不同,皆可是參加人。(28條)。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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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4572
訴願法第28條第一項參加人與訴願人利益一致;訴願法第28條第二項參加人與訴願人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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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8514
綜合以上大大們精闢見解~
訴願法28
得為訴願參加人的有 1.與訴願人利益相同之者 (得到允許 或 通知參加)
2.訴願決定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 (=利益相反)(訴願作成前,通知參加)
因為不只有訴願人利益相同之人,C選項中的「須」改為「得」就可以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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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3204
訴願法第28條第一項中,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得」為訴願人利益參加訴願,意思就是非必須,不強制,可參加可不參加。
28條第二項,則是規定受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前通知利害關係相反之第三人參加訴願程序,以保障利益關係相反之第三人之權益。意思就是利害關係相反者亦可參加訴願。
所以C選項錯在「須」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者才能參加訴願,如之前大大所說,改成「得」就正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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